(2014)杭富执民字第3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观彩与俞伦仙、骆连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观彩,俞伦仙,骆连章,骆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3154-2号申请执行人:张观彩。被执行人:俞伦仙。被执行人:骆连章。被执行人:骆超华。申请执行人张观彩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俞伦仙、骆连章、骆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骆超华名下车牌号为浙a×××××起亚牌yqz7204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jdkaa249d0110917;发动机号为*150569)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38690元,司法建议价为110952元【详见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浙东旧车鉴评2014第07-s012号评估鉴定报告】。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于2014年12月19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彭**(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45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骆超华名下车牌号为浙a×××××起亚牌yqz7204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jdkaa249d0110917;发动机号为*150569)归买受人彭**所有。二、买受人彭**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新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