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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2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