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瑞国与赵本成、唐山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426-1号原告:高瑞国。被告:赵本成。被告:唐山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本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鲁春英。被告:赵杰。被告:姚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国与被告赵本成、唐山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鲁春英、赵杰、姚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本成、鲁春英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309楼一单元302、402室(价值人民币150万)楼房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瑞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本成、鲁春英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的309楼一单元302、402室(价值人民币150万)楼房两栋;二、冻结原告高瑞国提供担保的高瑞国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查封原告高瑞国提供担保的高瑞国所有的冀B×××××牌号帕纳美拉保时捷轿车一辆、贾雪莲名下的冀B×××××牌号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栋审判员 李秀芬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靳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