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白亚军与贾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亚平,贾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139号申请执行人白亚平,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人。被执行人贾胜利,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贾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胜利向白亚平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胜利自行向申请人白亚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5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贾胜利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白亚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580元由申请行人白亚平负担,现款项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小 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