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徐彪(受秦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秦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子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