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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徐彪(受秦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秦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子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