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笫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炳南、蒋登文与冷水江市精铸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南,蒋登文,冷水江市精铸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964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南,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蒋登文,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址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精铸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炳南、蒋登文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精铸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精铸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炳南、蒋登文劳务工资人民币121155元及违约金、代垫案件受理费272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