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孟建华与仇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华,仇琴,张建波,夏恩占,李秀清,仇青,江春军,冯宜龙,李晓华,仇义峰,张勇,鱼台县百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鱼台县美澳特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孟建华。。被告仇琴。。被告张建波。。被告夏恩占。。被告李秀清。。被告仇青。。被告江春军。。被告冯宜龙。。被告李晓华。。被告仇义峰。。被告张勇。。被告鱼台县百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琴。。被告鱼台县美澳特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恒。。原告孟建华与被告仇琴、张建波、夏恩占、李秀清、仇青、江春军、冯宜龙、李晓华、仇义峰、张勇、鱼台县百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鱼台县美澳特电动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建华于2014年12月29日再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晓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查封被告鱼台县百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鱼台县百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家属院第一单元三楼西户、一单元四楼东户、一单元五楼东户、三单元五楼东户【房产证号:鱼百斯达公字第××号,土地证号:(2002)地08270002**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建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晓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二、查封被告鱼台县百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鱼台县百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家属院第一单元三楼西户、一单元四楼东户、一单元五楼东户、三单元五楼东户【房产证号:鱼百斯达公字第××号,土地证号:(2002)地08270002**号】。三、查封原告孟建华所有的位于鱼新一路北物资局家属院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鱼改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