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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徐庆霞与吴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霞,吴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徐庆霞,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吴友云,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霞诉被告吴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庆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5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徐庆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吴友云价值5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