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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孔庆明与被告沈吉鑫、杨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明,沈吉鑫,杨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孔庆明,男。被告沈吉鑫,男。被告杨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明与被告沈吉鑫、杨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