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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妇幼保健院与黄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妇幼保健院,黄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妇幼保健院。地址:仁寿县文林镇新南街85号(原金马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唐强,院长。被执行人黄林波,男,生于1972年9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眉民终字第522号仁寿县妇幼保健院与黄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黄林波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