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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杨某某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37岁,无职业,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54岁,退休职工,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34岁,个体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罗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乌兰察布市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乌兰丽苑项目部存有房屋要约承诺金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乌兰察布市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乌兰丽苑项目部房屋要约承诺金83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