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生群、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张景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437-1号原告:王生群,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68号南山小区。代表人:毛广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签署法律文书等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被告:张景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现羁押于湖北省襄北监狱。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0101080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群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张景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群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景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生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群撤回对被告张景奇的诉讼。审判长徐光明审判员赵本权审判员赵满满二○一五年四日二十九日书记员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