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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姚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女。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被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桂欢欢,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桂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姚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牡丹园XX栋XX室、海外海名仕苑XX栋XX室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姚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姚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姚某在其租住的马鞍山市花山区牡丹园XX栋XX室、海外海名仕苑XX栋XX室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傍晚、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姚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牡丹园XX栋XX室,容留孙某吸食冰毒。二、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先后两次在其租住的海外海名仕苑XX栋XX室卧室,容留胡某吸食冰毒。三、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2014年10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姚某先后两次在其租住的海外海名仕苑XX栋XX室卧室,容留陈某吸食冰毒。四、2014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在其租住的海外海名仕苑XX栋XX室卧室,容留胡某、陈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辨认笔录,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证人胡某、陈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英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新苓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