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俊池与邸立民、唐县仁厚镇坛下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池,邸立民,唐县仁厚镇坛下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俊池,女,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邸立民,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第三人唐县仁厚镇坛下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增,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池诉被告邸立民、第三人唐县仁厚镇坛下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邸立民、第三人唐县仁厚镇坛下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俊池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子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