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钢执字第9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杨树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金,马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903-6号申请执行人:杨树金。被执行人:马兆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钢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委托莱芜市函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兆飞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钢城区友谊大街58号16号楼西103室土地【莱芜市国用(2010)第0403190282-1号】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皆流拍。2014年12月31日本院对上述土地进行了公开变卖,买受人韩燕军(身份证号:××)以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兆飞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钢城区友谊大街58号16号楼西103室土地【莱芜市国用(2010)第0403190282-1号】归买受人韩燕军(身份证号:37120320020421001X)所有。二、买受人韩燕军(身份证号:37120320020421001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