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王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方敏青。委托代理人:吕仕法。委托代理人:郑波。被告:王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史朦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