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余XX与被告石泉县城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石泉县城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余XX,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城关镇政府干部,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泉县城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诗满,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余XX诉石泉县城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泉县城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在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存款50000.00元。原告余XX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泉县城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在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