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陆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黎群华、吕国英等与陆川县中医院、陆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群华,吕国英,陆川县中医院,陆川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陆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黎群华,农民。原告吕国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川县中医院,所在地址陆川县温泉镇新洲路。法定代表人王举兰,院长。委托代理人谭增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川县人民医院,所在地址陆川县温泉镇新洲路。法定代表人陈剑,院长。委托代理人谭增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群华、吕国英与被告陆川县中医院、陆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无力交鉴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陆川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群华、吕国英申请对陆川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玉文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