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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永强与翁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强,翁志勇,华贸供应链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756号原告马永强。委托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敬,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志勇。被告华贸供应链管理南京有限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强诉被告翁志勇、华贸供应链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强负担。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