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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苏州利润园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利润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旺庄科技创业中心C幢1001-1004室。负责人蓧原康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广宇、李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利润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宫德胜。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利润园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6元,由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姚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