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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赵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年××月××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长子,取名张某丙。××××年××月××日生次子,取名张某丁。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原、被告没有婚姻基础,婚后脾气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原告根本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到2012年9月底不得不分居。被告不思悔过,更不做和好工作,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期间被告借原告二姐(张新辉)14000元,理应偿还所欠债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大儿子由原告抚养,二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债务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关系很好,感情也不错。原告脾气不好,被告经常让着原告。原、被告没有经常吵架,夫妻之间有矛盾是正常的,但不是原告说的“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4年1月份被告住院做手术原告还回来照顾被告,二人关系没有破裂。2014年11月份原、被告才开始分居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综上,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