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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茅某与盛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某,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茅某。被执行人盛某。茅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熟民一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盛某负担女儿茅某甲的抚育费每月250元,于2008年6月起盛某于每月的30日前将抚育费250元直接给付茅某。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元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4日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海执字第000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