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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西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泽洲与于天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洲,于天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124号原告李泽洲。法定监护人李会平。被告于天恩。原告李泽洲诉被告于天恩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泽洲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