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西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泽洲与于天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洲,于天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124号原告李泽洲。法定监护人李会平。被告于天恩。原告李泽洲诉被告于天恩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泽洲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