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宝印与尤妮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印,尤妮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张宝印,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尤妮娜,女,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印与被告尤妮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宝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印承担。审判员 徐文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