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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忠宝与被告韩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宝,韩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忠宝,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杰,河南省中牟县人,现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宝与被告韩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宝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永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宝撤回对被告韩永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李忠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