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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楼海飞与黄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海飞,黄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7号原告:楼海飞。委托代理人:魏彬、宣天波,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海飞与被告黄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海飞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国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