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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戴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3335号原告马某。被告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戴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