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戴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3335号原告马某。被告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戴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