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中法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大雅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2011执恢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大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穗中法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友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大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王世雄。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市大雅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公证处(2005)粤公证经字第159729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厦门市大雅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从1997年10月1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5年4月7日以(2005)穗中法执字第100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厦门市厦门小学路东端地块(房证号:厦地房证第地00000045号)的土地使用权,因该财产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裁定上述案件中止执行。2011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1)穗中法执恢字第39号案予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要求向该院参与分配。为此,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210万元划入本院代管款账户。2014年4月22日,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3400元后发放了20766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除以上款项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现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件经执行,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鉴于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穗中法执恢字第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理审 判 员 饶田田代理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莘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