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康泰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康泰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范明强,范田芬,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潭西路286号。被申请人江苏康泰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民惠路。被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被申请人范明强。被申请人范田芬。被申请人周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康泰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范明强、范田芬、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康泰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范明强、范田芬、周杰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泰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范明强、范田芬、周杰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军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