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祥义服饰与申亿服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阜阳申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创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张影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申亿服饰有限公司(原阜阳兴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东300米。法定代表人徐青,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申亿服饰有限公司(原阜阳兴泰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75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