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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系张某某母亲。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在××银行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谷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