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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市第二十三中学诉被告杨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第二十三中学,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邢台市第二十三中学,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南路钢校巷30号。法定代表人:魏杰,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邢台市.被告:赵某某,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第二十三中学(以下简称二十三中)诉被告杨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二十三中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二十三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第二十三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市第二十三中学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