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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罗超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超,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农。2014年8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超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罗超租用自贡市大安区11路公交车终点站旁一店铺,在店内设置三台可同时容纳24人参赌,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以牟利。经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认定,三台“捕鱼”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同年10月29日2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罗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游戏机主板3块、赃款260元,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及抓获的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证人郭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缪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超以盈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超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