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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林小洁与李明洁、单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洁,李明洁,单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重字第7号原告林小洁。被告李明洁。被告单联萍。委托代理人张新辉,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洁与被告李明杰、单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庭前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伟涛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王新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