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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连根与被执行人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连根,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643号申请执行人郑连根,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芳,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31号。法定代表人顾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连根与被执行人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郑连根工资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于2014年12月9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六个月内清偿全部劳动者工资及押金,另法定代表人顾军为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连根与被执行人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