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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书友、陈树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书友,陈树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刘书友,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日,大英县人。特别授权代理人XX,大英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陈树伯,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5日,大英县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术林,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书友、陈树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经调解达成的(2014)大蓬人调第(17)号调解协议,现请求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罗启平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刘书友、陈树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经大英县蓬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申请人陈树伯向申请人刘书友偿还借款685000元,并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刘书友自愿放弃要求申请人陈树伯支付利息的请求。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捺印生效,各执一份,调委会存档一份,交大英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年12月24日经大英县蓬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刘书友、陈树伯达成的(2014)大蓬人调第17号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罗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