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民初字第1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碧与被告邹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碧,邹红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10578号原告张德碧,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邹红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川、陈飞,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碧与被告邹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碧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碧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德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