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松华与杨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华,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5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宇,男,1982年7年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松华与被执行人杨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宇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张松华返还劳务工程定金共2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2元,负担案件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6360元,申请执行费359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5125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