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晓先等与许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46号原告许长春,男,1947年8月7日出生。原告罗晓先,女,1950年11月8日出生。被告许永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杜志华,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春、原告罗晓先与被告许永强、被告杜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春、原告罗晓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长春、原告罗晓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长春、原告罗晓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六十元,由原告许长春、原告罗晓先负担四千九百八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许长春、原告罗晓先四千九百八十元。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