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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潍坊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月瑞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月瑞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天同绿城10号商住楼101号房。法定代表人谭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月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188号C-29。法定代表人吴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月瑞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商终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月瑞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宝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月瑞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3725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臧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