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怀梅、刘江飞、刘婷婷、刘在云、姜友凤与吕云忠、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馨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梅,刘江飞,刘婷婷,刘在云,姜友凤,吕云忠,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馨一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王怀梅,女,汉族,住浙江省江门市。原告:刘江飞,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婷婷,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在云,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姜友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云忠,男,汉族,住莱芜市。委托代理人:李振新,齐河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馨一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梅、刘江飞、刘婷婷、刘在云、姜友凤诉被告吕云忠、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馨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梅、刘江飞、刘婷婷、刘在云、姜友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梅、刘江飞、刘婷婷、刘在云、姜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怀梅、刘江飞、刘婷婷、刘在云、姜友凤承担87.5元(退87.5元)。审判长 杨志国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祝玉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翟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