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2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