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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2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