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梁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告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应依法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20元。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