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尹仕如与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仕如,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尹仕如,男。委托代理人黄玲玉,彭山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尹仕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办公用房及机器设备等财产正被人民法院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人已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