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咸阳市公路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咸阳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连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连某,男。系原告侄子。被告咸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咸阳市秦皇中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咸阳市公路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连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