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美仙、赵素英与赵素英、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仙,赵素英,钱华,赵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496号原告:何美仙。委托代理人:胡志坚、周密礼。被告:赵素英。被告:钱华。被告:赵小英,1963年2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仙与被告赵素英、钱华、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素英、钱华、赵小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美仙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赵素英、钱华、赵小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美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何美仙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应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