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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伏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伏XX,女。被告:宋XX。本院在审理原告伏XX诉被告宋XX离婚一案中,原告伏XX于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伏XX承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鲍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