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伏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伏XX,女。被告:宋XX。本院在审理原告伏XX诉被告宋XX离婚一案中,原告伏XX于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伏XX承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鲍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