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建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建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C}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0145号 罪犯王建超,男,汉族,1989年12月23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改造。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田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1)淮刑终字第00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建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建超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入监后至2014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罪犯王建超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并缴纳全部罚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王建超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王建超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 2、证人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罪犯郭明的证言证实,罪犯王建超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3、河北省清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建超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1)田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王建超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并缴纳全部罚金的事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超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退出部分赃款并缴纳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王建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