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平利县双泰重晶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胜国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利县双泰重晶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李胜国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平利县双泰重晶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国,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云,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县双泰重晶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胜国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追加原公司合伙人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利县双泰重晶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平利县双泰重晶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轩审 判 员 魏刚刚人民陪审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詹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