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商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张春雷、威海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张春雷,威海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贵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商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号。代表人:吕元礼,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花园别墅二区*号***室。法定代表人:袁新建,董事长。原审被告:威海贵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大众路**号西网点。法定代表人:于连旭,经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威海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行威海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行威海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建行威海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上诉人建行威海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乔 关注公众号“”